徽标 Thielmann Energietechnik G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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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

Thielmann Energietechnik GmbH,Kassel的销售、交付和付款条款和条件

一、合同的订立、合同依据、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a)买方应受其订单(合同报价)的约束四周。如果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接受订单(合同要约)或已交付,则应视为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在澄清可用性和其他合同细节后,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有义务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任何拒绝订单的情况。

(b)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买方与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之间的所有合同应完全受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销售、交付和付款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如果买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与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销售、交付和付款条款和条件相冲突,则不应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买方的订单(合同报价)是参考买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发出的,并且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没有与买方的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相矛盾,这也适用。

(c)买方与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之间的所有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才有效;这也适用于抵押协议和担保以及合同的后续修订,除非企业主本人或授权员工口头同意。

(d)除非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指定它们具有约束力,否则目录和手册插图、图纸和重量规格对于订购货物的所有细节都不具有权威性。
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提供的报价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成本估算不具有约束力,除非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明确指定为具有约束力。我们保留所有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如计算、图纸等。,在下订单或报价时提供给买方。除非我们给予买方明确的书面同意,否则第三方不得查阅这些文件。

(e)除非另有约定,代表买方生产的模型仍应是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财产,即使买方已按比例收取费用。

(f)买方因与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特别是交付、缺陷纠正和损害赔偿的权利,只有在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

II价格

(a)除非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否则约定价格应适用于不包括包装的出厂价。

(b)只有在合同订立与约定交货期之间超过4个月的情况下,才允许价格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交货当天有效的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价格。如果价格相对于最初商定的购买价格上涨超过10%,买方有权退出购买合同,除非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准备按最初商定的购买价格交付。买方的进一步权利被排除在外。如果买方是公法下的法律实体、公法下的特别基金或合同是其商业业务运营一部分的商人,则在所有情况下均应适用交付当天有效的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标价。

III付款条件

(a)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发票应在通知准备装运和发票日期后30天内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除非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维修和安装应在14天内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Thielman什维尔能源技术什锦开什未克的运费发票应立即支付,无需扣除什锦。只有在事先特别协议的基础上,才允许通过汇票付款,并且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只能在履约的情况下接受汇票。汇票或支票的贷方票据在托收和后续事件中始终有效,起息日为Thielmann Energietechnik获得对价的当天。汇票和汇票的折扣、费用和任何税收应由买方承担。贴现减少权不适用于汇票付款。

(b)如果已同意部分付款,则在以下情况下,剩余债务总额(不考虑任何到期汇票)应立即支付:(1)买方(未在商业登记册上登记为商人)已全额或部分拖欠至少两期,且逾期金额至少为购买价格的1/10;(2)在商业登记册上登记为商人的买方拖欠分期付款14天或停止付款,或法院解散或破产程序已就其资产提起。

(c)只有当买方的反诉没有争议或存在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时,买方才可以抵消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索赔。买方只能在基于购买合同产生的索赔的情况下行使保留权。

(d)如果买方拖欠付款(也同意连续两期分期付款),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可以书面形式给予买方14天的宽限期,并声明在此期限到期后,应拒绝履行合同。宽限期届满后,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有权以书面声明的方式退出购买合同,或要求赔偿不履行。

(e)如果买方拖欠付款,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应收取超过付款到期时贴现率4%的欠款利息。如果Thielmann Energietechnik证明收取的利息较高,或者买方证明向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收取的利息较低,则应更高或更低。

IV.交货、延迟交货、停止付款或买方财务崩溃时的交货

(a)交付期或交付日期,可以约定为约束性或非约束性,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交货期应从合同签订时开始。如果随后商定了对合同的修改,则原商定的交付期应重新开始,除非另有约定。即使由于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不负责的原因而没有发货,在收到交货准备的适当通知后,也应视为遵守约定的交货日期。

(b)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也有权在交付期到期或交付截止日期之前进行交付以及部分交付。

(c)买方可以在超过非约束性交货日期或非约束性交货期限后6周向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提出在合理时间内交货的书面请求。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将违反此提醒。只有在Thielmann Energietechnik证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要求赔偿除交货外的履约延迟造成的损失。如果延迟履行,买方也可以书面形式给予Thielmann Energietechnik适当的宽限期,并通知其在宽限期到期后将拒绝接受购买物品。宽限期届满后,买方有权以书面声明的方式退出合同或要求赔偿不履行合同。对于轻微疏忽,最高限额为购买价格的10%。如果买方是公法下的法律实体、特殊公共资产或商人,合同是其商业企业运营的一部分,那么只有在Thielmann Energietechnik证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有权要求赔偿。如果买方已经根据本款行使了其权利,则应排除买方对交货的索赔。不可抗力、骚乱、罢工、停工和可原谅的重大运营中断是指具有约束力和不具有约束力的交付期或交付日期应根据前者造成的履约中断的持续时间延长。

(d)在交付期间,对采购物品的设计或形式变更应保留,只要采购物品没有发生相当大的变更,并且这些变更对买方来说是合理的。

(e)在签订合同时,关于采购物品的交付范围、外观、性能、尺寸和重量的描述中有效的细节应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除非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保证某些属性,否则它们将被视为近似而非保证属性,仅作为确定购买物品是否符合合同且无缺陷的指南。

(f)就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使用参考文献或编号来描述订单或已订购的采购物品而言,买方不得单独从中获得任何权利。

(g)如果买方拖欠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付款(即使是以前的合同),买方的汇票被抗议,买方停止付款或法院组成或对其资产提起破产程序,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有义务仅提前交付现金。

五、长期销售合同

对于长期连续销售合同,买方应告知每月大致相等数量的通知和适当规格。如果买方没有提前通知或未在到期日或未提供规格,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有权(1)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交付,或(2)在未能确定最后期限后要求对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3)退出销售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

VI.装运和风险转移

(a)当采购物品转移到铁路、货运代理或承运人时,风险应转移给买方,但最迟在其离开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工厂时。

(b)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可以选择调度路线和运输方式。只有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向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提出因选择调度路线和运输方式而产生的索赔。

(c)除非买方明确放弃,否则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应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投保。任何因破损造成的损坏应由货运代理或承运人根据铁路当局的证明来证实,否则买方将不会提出赔偿要求。

(d)买方必须立即将通知准备发货的货物退回,否则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有权自行决定储存这些货物,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七、受理、延迟受理

(a)买方有义务根据合同接受已经交付或通知准备发货的货物。

(b)如果所提供的货物存在重大缺陷,尽管买方在90天内发出了缺陷通知,但仍无法完全纠正,买方可以拒绝验收。

(c)如果买方在为其规定的适当宽限期(对于商家至少8天,对于非商家至少14天)到期后拒绝接受货物,或者如果买方在此之前已经声明他不希望接受货物,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可以退出合同或因不履行而要求赔偿。

(d)如果买方延迟验收,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可以要求不扣除购买价格的20%作为不履约的补偿,只要买方不能证明没有任何损失或没有达到固定的补偿范围。然而,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有权——特别是在定制项目方面——提出更高的经证实的损失。

VIII.保留所有权

(a)在全额支付约定的购买价格之前,已售货物应归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所有。对于Thielmann Energietechnik随后获得的与所售货物相关的所有应收账款,例如,由于维修或交付斯贝尔零件以及其他服务,所有权也应保留。

(b)如果买方是公法下的法律实体、特殊公共资产或商业登记册上的商人,合同是其商业企业运营的一部分,则所有权保留也应适用于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因与买方当前业务关系而存在的此类应收账款。

(c)如果所提供的货物不是直接供买方而是供第三方使用,买方承诺也保护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保留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向第三方明确表示保留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所有权。

(d)买方应谨慎对待保留所有权下的货物。任何位置变更和第三方干预,特别是附件,应立即书面通知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关于附件,附上附件程序报告。

(e)在所有权保留期间,买方只有在履行所有权保留义务且未拖欠付款的情况下才有权拥有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如果买方拖欠付款或未能履行保留所有权的义务,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可向买方索要购买物品,并在发出书面通知并发出适当通知期后,尽最大努力私下出售购买物品,以抵消购买价格的方式抵消销售收益。如果Thielmann Energietechnik要求归还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买方有义务立即将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返还给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不包括任何保留权——除非这些权利基于相关的购买合同。

(f)购买物品的退货和销售的所有费用应由购买者承担。销售成本应为销售收入的10%,包括价值(含税),无需任何特殊证据。如果Thielmann Energietechnik证明成本较高或买方证明成本较低,则应将其固定在较高或较低的水平。所得款项应在扣除成本及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与购买合同有关的其他应收账款后记入买方。

(g)只要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保留所有权,只有在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处置、质押、以担保方式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转让所售货物以及任何变更。

(h)如果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质押货物,执达主任和质权人应立即提及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保留所有权。

IX.延长保留所有权

(a)如果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提供的货物由买方在全额付款前经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同意或未经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同意出售,则买方应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转让其因出售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提供的货物而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最高可达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在本次交付中的应收账款价值。这也应相应地适用于为第三方处理和连接的情况。如果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提供的货物与另一动产相关,成为另一动产的主要组成部分,这可以被视为主要问题,那么买方现在应按比例将新财产的共同所有权转让给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如果应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要求进行连接或处理,买方有义务披露该转让,以支持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或主要问题的按比例共同所有权。

(b)买方有权通过提供足够的银行担保随时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所有权保留将终止——即使它已经延长。

十、被担保人

(a)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保证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提供的货物的适当质量和无缺陷,符合相关的技术水平。

(b)保修期为12个月;如果购买消费品(德国民法典第474条),二手物品为24个月或12个月。如果买方延迟验收,则应从货物交付开始,或从通知准备就绪开始。

(c)超过货物交付价值的保修索赔不包括在内。

什什维克磨损零件或自然磨损不在保修范围内。

(e)对于明显的缺陷,买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不得迟于在最终目的地收到货物或通知准备延迟验收后2周内,并准确描述缺陷。如果交付了一件以上的货物,应注明缺陷项目的数量。如果没有遵守提出投诉的时限,即使12个月的保修义务尚未到期,Thielmann Energietechnik也不再承担责任,除非该项目是消费品购买。

(f)对于尽管仔细检查仍无法立即确定的缺陷(不明显缺陷-nicht offensichtliche Mängel),应在发现缺陷或缺陷明显后2周内,最迟在项目交付后一年的排除期内提出投诉。对于购买消费品,在两年内,除非物品被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一年的期限。

(g)如果投诉的故障最初与购买物品处理不当或过度使用、购买物品中包含的部件未经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批准使用或买方未遵循有关购买物品的处理、维护和保养说明有关,则不应产生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保修义务。

(h)自然磨损应排除在保修范围之外。

(i)关于关于缺陷的合理投诉,购买者最初只能要求纠正这些缺陷——只要购买的不是消费品。但是,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有权提供更换交付而不是整改。作为保修一部分的整改应根据技术要求进行,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零件,不收取后者所需的工资、材料和运费。已更换的零件应成为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财产。

(j)如果故障无法纠正,或者如果进一步的纠正尝试对买方或客户来说是不合理的,买方或客户只能有权退出合同或要求降低购买价格(Minderung)来代替纠正;特别是间接损失的赔偿要求被排除在外。买方和客户都无权获得替换交货。然而,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提供替代交付而不是整改的权利不受此影响。(比较!)

(k)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应有机会自行或通过代表对投诉的现场缺陷进行检查。如果买方或第三方在本次检查之前未经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明确书面同意,试图对被投诉的购买物品进行纠正或其他更改,则买方根据担保人对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任何索赔将失效。这不适用于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提供的已经安装的货物,并且随后才发现缺陷,并且为了防止间接损失而不可避免地进行紧急维修。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应告知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缺陷和计划的紧急维修。否则,被担保方对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权利将失效。

(l)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应对Thielmann Energietechnik提供的第三方产品负责——只要这些产品不是消费品——原则上仅在Thielmann Energietechnik的供应商承担责任的范围内,除非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在选择供应商时存在重大疏忽或故意,或者Thielmann Energietechnik在承认缺陷或供应商以法律不允许的方式限制其担保的情况下仍将其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转让给买方。

。履行地、管辖地

(a)交货、服务和付款以及由合同引起的所有其他相互索赔的履行地点应为德国卡塞尔。

(b)如果买方是根据德国法律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的正式商人(Vollkaufmann)、公法下的法律实体或特殊公共资产,则卡塞尔应是因业务关系产生的任何当前或未来索赔的管辖地,包括汇票和支票索赔。如果买方在德国没有一般管辖地,在合同签订后将其住所或通常居住地迁出德国,或者在提起诉讼时其住所或通常居住地不详,则应适用相同的管辖地。

XII.部分残疾

如果个别合同约定因新的法律规定而无效什麽样,什麽样的什麽样,什麽样的条款仍然可以实现,不影响什麽样什锦?然后,缔约各方有义务用一项在经济上尽可能接近该无效条款并为法律所允许的规定取代该无效条款。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补充的漏洞变得明显,这也适用。
截至2008年8月版本1/08
THIELMANN ENERGIETECHNIK GmbH
Dormannweg 48 34123 Kassel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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